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沧州市某(以下简称城某)罚款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2023年6月1***小区下水道出现问题,***小区内粪池外溢***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申请人根据《沧州市城镇供水用水排水管理办法》中关于排水设施维护与保护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以期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及城市排水系统稳定。被申请人错误地将申请人此合法合规的抢修行为认定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并在此错误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以“挖掘非机动车道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护措施”为由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次抢修排水系统作业仅围绕嘉***小区下水道进行,并未对非机动车道进行挖掘、占用,此行为意在维护国家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排水系统的稳定运转,利*,并且申请人事发当日多次拨打被申请...(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