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某甲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受害人提供的不是合法的劳务关系,而是构成了非法采矿罪。故本案人民法院确认的案由正确。2.两答辩人与发生矿难的81号坑洞无任何关系。3.再审申请人提交法庭刑事案件中的赵*等人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证言说该矿洞属于某甲公司纯属以讹传讹。再审申请人说的陈*同意也无证据,金*本人在法庭上也否认他说过陈*同意开采之类的话,故不能仅凭赵*一人口供,就认定答辩人陈*同意并参与81号矿洞的开采。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