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某(以下简称某甲)、原审第三人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5)内08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本案系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甲签订的《大圣村白沙头到期土地收回协议书》合法有效,明确了上诉人对案涉土地附着物及相应范围的土地享有权利。被上诉人将已通过合法协议确定给上诉人使用的3.3亩土地,再次重复发包给第三人刘**,其行为本质是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给上诉人造成损害,故本案不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诉请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将本案简单定性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驳回起诉,属于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混淆了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与行政管辖权属争议的界限,严重剥夺了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本文书还有6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