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同日原告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进行保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68982.57元,截止2025年8月27日逾期付款利息459815.87元,合计4228798.44元;2025年8月27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2021年9月22日,原告中标承建由被告发包的sxxx线沙湖过境段改线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中标价为13793493.02元。2021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工期、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