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苏**、苏**、何**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苏**、苏**、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苏**,被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苏**、苏**、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5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7月15日为2808.44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8日,被告因开店周*需要,向苏**借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五年内还清,每年需偿还1万元或1.5万元。贷款人苏**与被告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