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再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交2项证据:1.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8916号行政裁定;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号行政判决,以上证据1-2证明相同申请人的相同商标的在先判例。
经质证,台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意见,该判决书上的内容认定有异议,诉争商标中带有bank并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台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9项证据:1.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xxxxxx”的含义注释,证明“xxxxxx”具有多重含义,可翻译为作为名词使用的“愿望、欲望、渴望;情欲、性欲;渴望的事物”,也可翻译为作为动词使用的“渴望、期望、想望;对某人有情欲”等含义;2.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bank”的含义注释,证明“bank”具有多重含义,可翻译为...(本文书还有2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