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邯郸市某合作社因李*诉邯郸市复兴区某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邯郸市某合作社申请再审主要称,1、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某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10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李*不服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3)冀0404行初****号行政裁定,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发还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按照一审法院的通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本案的诉讼请求与申请人无关联性,申请人在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是便于原、被告及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使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被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某作为拆除行为的实施单位,...(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