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是否就合同条款变更达成合意;二是某**1是否有权依据某**业绩未达标解除协议。针对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合同条款变更及退款义务,某**主张双方持续合作构成合同变更,原条款失效,且约定不退款作为履行成本。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协商一致。某**未提供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条款变更达成明确合意,继续履行合同行为不构成对原违约条款的放弃。一审...(本文书还有4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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