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栾*、姚*、马*、某环保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某化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某技术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某科技发展公司、王*、栾*、马*、姚*支付某化工公司出资款537,5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0日起,以出资款53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某化工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事实。2022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新0204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新疆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对被申请人某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新0204民破****号《决定书》指定新疆炎黄*****担任某化工公司的管理人。2024年7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新0204破****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某化工公司破产。
2.某技术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款,并在认缴出资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事实。2015年3月12日某化工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签订《企业兼并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化工公司将现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土地、地面建筑物、生产设备、库存物品、办公附属品等)、无形资产(各种资质证照、油田市场准入手续、市场商誉、生产经营网络渠道、成熟的生产技术队伍等)全盘并入某技术公司,某化工公司目前尚有7000余立方固废物一并交由某技术公司接收处理。某技术公司向某化工公司支付原有股东退股款、员工补偿金、2015年员工安置费用及新厂区前期投入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200万元。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笔70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到某化工公司指定账户;第二笔50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某技术公司未付清首笔补偿款之前,某化工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某化工公司同意某技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之后,原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余额不再主张给付,将其作为对甲方无形资产及乙方处理甲方遗留约7000立方...(本文书还有7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