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宁夏某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缺乏事实支撑,与案件客观事实相悖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6月20日完工,宁夏某乙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核心义务根据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与宁夏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的《暖通工程分包合同》,竣工日期约定为2015年5月20日,因宁夏某甲有限公司未及时付款导致宁夏某乙有限公司垫资施工,实际于2015年6月20日完工结合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宁夏某甲有限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抵偿房屋并协助过户,但用于抵顶的房屋至今为期房,不具备交付条件,抵顶未实际完成,剩余现金工程款亦未支付宁夏某甲有限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自工程完工后即已发生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即负...(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