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冯**,男,1959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审第三人冯**,女,195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审第三人冯**,男,196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再审申请人冯**因房屋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主要称,由于被申请人在2005年1月26日给原机床新村**栋**排1号平房颁发房产证时将共有人处记载为0人,错误地将房产共有人冯*戊遗漏,没有将冯*戊记载为共有人,导致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三级法院和沧州市检察院、沧州市公证处都认为原机床新村**栋**排1号平房的产权人只有康某一个人,最终造成申请人丧失了对机床新村**栋**排1号平房的产权继承权,给申请人造...(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