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就案涉项目的已付款的认定及计算错误。一、河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期间就案涉项目的已付款主张的金额为14263962.61元,且该已付款并未包含现场发放的现金部分72035元以及案涉项目人员丁某10万元的收款。二、魏*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关于本案二审判决书的66页中认定河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向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某有限公司支付9笔共计2183651.92元,其中有6笔材料款1483651.9元是材料款与案涉项目的工...(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