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赵*、梅*、赤壁市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梅*、赤壁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0元(其中本金为420000元,利息为4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4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09年起,三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余*借款,原告通过现金、转账及代为支付货款等方式多次出借款项给三被告,共计借款50多万元,期间被告曾偿还100000元。经双方多次核对,被告赵*及梅*于2024年5月15日以被告赵*及赤壁市某有限公司名义出具了包含本金以及未支付利息在内的46万元借条一张。被告赵*及梅*系夫妻...(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