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某乙公司未按《机械式停车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安全装置等履行合同,某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某乙公司在2024年3月27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单》中自认,根据现场安装情况立柱材料未按合同安装、车位宽度高度未按合同安装,红外线报警器未按样板及合同施工、控制器未按合同设置、阻车器未安装。目前未达到验收标准。某甲公司批复“以上存在的问题,下次付款必须完成”。原判决遗漏主要案件事实,认定某甲公司已将部分军位...(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