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房屋抵顶协议效力及履行认定错误。1.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签订10份《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总金额9052万元),约定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实质消灭原工程款债务。某甲公司已处置部分抵顶房屋(价值1119万元),证明协议实际履行。原审法院未将剩余抵顶房屋(价值7932万元)计入已付工程款,错误支持某甲公司要求现金支付的诉求。2.抵顶协议合法有效。某甲公司以“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不成立,系某甲公司未提供完整工程资料导致;网签不影响协议效...(本文书还有3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