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邵**、邵**与被告胡**、邵**、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原告邵**的法定代理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被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邵**、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胡**、被告胡**、被告邵**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1799937.95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高*系死者邵某庚妻子,原告邵**、原告邵**系死者邵某庚子女。2025年4月30日,邵某庚受被告胡**、邵**、胡**的雇佣到位于婺城区白龙桥下杨*的金桂湖山庄从事安装水电工作。当日下午邵某庚在爬梯子装水管过程中摔落,后脑勺着地受伤。此后邵某庚被送往医院治疗,2025年6月4日邵某庚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邵某庚总计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157138.8元。胡**、邵**垫付医疗费10万元。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望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胡**辩称,一、胡**与死者邵某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要求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胡**已经将房屋修缮的土建和水电安装分别发包给胡**、邵**施工,分别与胡**、邵**形成承揽合同关系。2025年4月16日,胡**将房屋修缮土建施工发包给胡**施工,4月17日预付工程款5000元。经胡**介绍于2025年4月20日将房屋水电发包给邵**施工,包括水电施工用的管线等所有材料均由邵**自行采购,即与邵**形成水电安装施工的承揽合同关系。2.死者邵某庚系邵**临时雇来干活,胡**既不认识邵某庚,也根本未见过此人,更不知道其在房屋内干活。且邵**事先也没有告知胡**雇了邵某庚来干活,其与胡**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3.死者邵某庚4月30日的工作内容由邵**指派,使用的工具如从木梯上摔下的木梯由邵**提供。胡**当天并不在工地,从未给邵某庚指派工作,也未给邵某庚提供任何施工工具。4.根据《...(本文书还有8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