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女,199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董*、石**、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一、田*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提出的利息金额的计算以及石**应与石**、董*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事实未查明。二、董*于2019年8月30日向田*出具的借条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董*在与田*2023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董*自认“你前前后后给我算个账,你都给我写好,给我发过来,我心里有个底,我给你本了利了...”以及多次通话时,均已明确说明存在利息的事实,况且董*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9月8日、202...(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