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乙公司、北京某甲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宁夏某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依据宁夏某甲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版本进行认定,明显存在错误,判决结果对宁夏某甲公司明显不公二审法院以“协议版本不一致,宁夏某甲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提交版本系最终协议版本”为由拒绝采纳宁夏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明显存在错误,加重了宁夏某甲公司的举证责任,该判决结果对宁夏某甲公司明显不公(一)宁夏某甲公司一审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屏明确:2021年7月26日,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修订,增加条款包括:宁夏某乙公司负责完成房屋产权办理(第5.1.5条),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经营状况不得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第5.1.6条);不得新增债务或处置资产(第5.1.7条);未披露债务由宁夏某乙公司承担(第7.1条);该证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原版本上进行内容增加,应属有效退一步讲,无论是宁夏某甲公司还是宁夏某乙公司提供的协议版本,两份协议均应合法有效协议版本争议不影响客观违约事实的存在,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同时,过渡期内全部义务均在宁夏某甲公司提供版本中进行设定,且宁夏某甲公司提交版本有宁夏某乙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武某的个人签名,宁夏某乙公司对宁夏某甲公司提交版本进行确认,合法有效,最终应以宁夏某甲公司提交版本为准履行(二)同时,二审中宁夏某甲公司提交说明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系2025年7月7日宁夏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武某所出具的说明,亦明确了:宁夏某甲公司与宁夏某乙公司在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股...(本文书还有6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