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1与被告山西某公司、段某2、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应县法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段某1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某公司、段某2向原告支付运输费241988元;2.请求判令被告山西某公司、段某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5年6月4日起,以2419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6月25日为437.57元;3.请求判令被告闫*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242425.57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3月23日,被告山西某公司与原告签订调车服务及运费垫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山西某公司提供调车运输及垫付运费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从建水、上海、济南、青浦等地调车为山西某公司运输货物到其指定地点。2025年5月19日,最后一次调车完成后,经双方对账,运...(本文书还有4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