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保定某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2023)冀0684行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和(2024)冀06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贤台乡西贤台村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70万元。2、本案上诉费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一二审法院赔偿远远低于补偿金额。违背最高院所倡导的赔偿要大于补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