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灵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灵武市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银川市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郭*,被上诉人灵武市政府的出庭负责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路*,被上诉人银川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关*、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2年7月4日,被告灵武市政府发布案涉拟征地(2022)x号《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武临港铁路专用线蒙牛支线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公告》,载明了征收目的、征地范围、征地权属单位、土地现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告知期限等内容。案涉19.91亩土地在该公告范围内。
2022年8月8日,被告灵武市政府印发第21次〔2022〕x号《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研究启动灵武市临港铁路专用线蒙牛支线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及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事宜。会议决定:原则同意灵武临港铁路专用线蒙牛支线建设项目征收土地1462.8亩,其中:国有土地915.3亩、集体土地547.5亩。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东**、临河镇配合,依法依规按程序启动项目土地征收及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2022年8月11日,被告灵武市政府印发拟征地(2022)x号《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武临港铁路专用线蒙牛支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目的、征收位置、征地面积、征地原则、资金筹措、社会保障及其他事宜。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委托银川某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风险评估。2022年8月,该公司出具银厚(2022)咨字第x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本项目最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2024年7月,被告灵武市政府委托宁夏某有限公司作出《灵武市临港铁路专用线...(本文书还有7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