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原审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6)湘05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赔偿颜**30786元(比一审减少56690元);2.二审诉讼费由颜**承担。事实与理由:1.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颜**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的调查,颜**之妻李*某签字认可颜**在家居住,并从事木工,而邵阳市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拒不配合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的调查,以上足以说明其在城镇打工和居住的证据是虚假的,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2.误工费计算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