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诉被申请人永清县某某镇某某政府、永清县某某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本案中,申请人共申请四项政府信息依法系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判决关于每项信息的裁判,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即该地块征地项目实施土地征收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单位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与申请人的征收事项息息相关。被申请人永清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只公开了申请人一户的收款凭证,明显属于遗漏申请事项。关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第2项,即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