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双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力公司)与被告湖北乾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兴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23,220元及利息37,003.69元(利息计算从2015年7月12日暂计至2016年10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化工原料,被告付款期限及方式为60天电汇。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送货,被告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5月26日,共计收到624,510元的货物,但截至2016年10月17日,被告仍有62...(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