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定。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另一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不规则五角星图形上面围着三个长方形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文字“发星”、字母“fx”及两个五角星叠加上面围着九个长方形组成,引证商标二中文文字“保罗*兵马”、字母“blqibingma”及五角星上面黑色线条组成。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不同之处,但上述商标的五角星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似,若将诉争商标与...(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