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xx权、黄**、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王**、包**、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权、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4年1月9日,被告新兴村委会与被告宏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兴村委会将位于青秀区的“新兴村村民活动中心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宏达公司。之后,被告宏达公司将综合楼工程转包给被告黄**。被告黄**又将综合楼工程转包给被告xx权。2014年1月19日,原告承包了综合楼工程地破拆桩头项目并开始施工。2014年5月5日,被告xx权与原告签订了《破桩头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xx权将综合楼工程的破桩头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4月2日前破的桩头按150元/立方米计算,2014年5月5日后破桩头按170元/立方米计算。2015年2月11日,被告新兴村委会、宏达公司、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所有与之相关的协议。2015年8月5日,被告xx权与原告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所有相应的工程价款进行了...(本文书还有5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