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靳*连带支付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商砼款2307726.85元及违约金660779.16元(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并继续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25年8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靳**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辉县市、智富城一标段工程。因施工需要,由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为其供应商品砼。2019年6月1日,以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为乙方(卖方)、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为甲方(买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二份,约定由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靳*承建的上述两个...(本文书还有4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