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9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96民终****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主要理由:一、新的造价鉴定意见及专家意见足以推翻原判决对养护费的错误认定。本案判决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4400446.31元,其中1319000元为养护费,系一审阶段鉴定机构计算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亦未对鉴定错误之处进行实质性审查改判。某乙公司为充分证明此处造价鉴定错误,委托了具有资质的河北友谊永泰某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管护费...(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