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拖延不还,现在连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