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某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寿阳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陈*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底薪及提成共计61010.6元及利息(以61010.6元为基数,自2025年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暂计至2025年9月15日为1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x市场招生支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通过派驻招生经理的模式支持被告校区的招生工作,招生期限自202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协议明确约定,在招生期间,原告指派的巡店总监的培训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驻店招生经理的底薪、交通费、住宿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其中,驻店招生经理底薪为每月10000元,助理底薪为每月4500元同时,协议约定,若招生期间的导流与续费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被告应按20%的比例在招生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积极开展...(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