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市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确认叶*年休假天数,重新核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事实和理由:叶*入职后未向市某公司提供入职前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故应以其入职时间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即司龄,叶*2018年4月入职市某公司,至2023年1月工作年限为4年,年休假天数为5天,至2024年7月工作年限为6年,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为2天,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2275元{3534.49元÷21.75×(5天+2天)×200%}。
被上诉人叶*辩称,市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叶*入职时已填写入职登记表,反映其工作年限;叶*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也能证实其工作年限。前述两个事实均由市...(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