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衡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本案没有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时,相对于一审(一审时再审申请人为第三人),提出新证据、照片和新的事实及理由:在公司门口就能看到公司所有车辆,用以证明一审所说的被申请人到公司大门外的马路上等待公司车辆的是否返回是根本不符合事实的,但二审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二审人民法院因没有开庭审理,没有经过焦某辩论,致使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在公司门口外等待”的外出车辆返回公司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但双方认可的证据的当场监控录像显示:被申请人从公司大门外马路上返回公司,走到公司门口台阶处受到的伤害,此时外出车辆...(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