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东风造纸总厂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东风造纸总厂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23日、2005年6月25日、2005年8月20日被告分三批购买原告的纸(经原股东常安成之手)共计货款6427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予以拖延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272元(庭审中原告将货款数额变更为59119元)并支付至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纸款是欠小块村常安成的款,被告只照常安成的头,后常安成去世,被告又照其儿子常清峦的头,并给常清峦出具欠条总条一张,因常安成供给被告的纸有质量问题,所以所欠货款一...(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