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袁*、沈阳某大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袁*、沈阳某大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4058.77元(医疗费为9446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每天*10天)、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6660元(163元每天102天)、交通费3893.5元,住宿费959元、辅助器具费7879元、餐饮费1000元);2、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袁*驾驶xxx号车辆在秦*岛市海港区某院内中至信橱柜门前由北向南行驶中,与在该处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王**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本文书还有3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