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李*,女,194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
原审第三人王**,女,1967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
原审第三人王**,男,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
再审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李*、王**、王**行政拘留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原审第三人王*丁可以证明用石头砸伤申请人腰部、往院子里扔石头、大门外边扔石头砸伤申请人爱人尹某的头部和右小腿的事实。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一)2024年11月21日某某石口派出所调查报告、2024年11月13日该所集体议案会议纪要及2024年11月21日的处罚决定书均明确记载原审第三人王**扔石头。实际冲突系王**动手引发,其从8米左右高空故意多次向...(本文书还有2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