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从金凤区人民法院调取的《货车挂靠经营合同》(加盖金凤区人民法院印章)复印件一份,证明在金凤区人民法院原告李**等与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马**保险纠纷案件中,马**、马**向该院提交《货车挂靠经营合同》,合同中明确马**个人为被挂靠方,马**为挂靠方,马**将本案所涉及xxx号车辆挂靠在马**名下。合同第一条约定马**系该车辆的合法及实际支配人,马**仅为车辆登记车主。双方约定挂靠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4日。本案事故发生在2022年11月6日,处在双方约定的挂靠期间,其二人约定若挂靠期间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全部由马**方承担。而在本案中,马**又说是中卫市某有限公司将部分业务承包给马**。两个司法案件,马**和马**作出完全相反、矛盾的陈述,并向...(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