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以及原审第三人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吴*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冯**为某甲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冯**”字样均不一致,该证据不得同时作为认定冯**身份和确定案涉工程款的依据。原审...(本文书还有1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