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金**诉被申请人承德县某某和某某局(以下简称承德县某某局)、原审第三人承德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某某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申请再审主要称,1.被申请人承德县某某局为承德某某公司办理案涉不动产登记证时未通知再审申请人,违反法定通知程序且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撤销。2.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资料,且提供证据中故意缺少至关重要的“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等,故其登记行为应予撤销。3.一、二审...(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