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罗**、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暂支付自2015年8月18日截至2016年11月17日利息10500元,之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经营合肥市蜀山区效果通讯器材经营部,2015年6月20日,被告罗**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临时周*,2015年6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5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两笔借款,被告罗**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确认借...(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