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某有限公司与被张*、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牛特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牛特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和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共计三年度的取暖费6675.75元及利息,利息自每年取暖期结束后开始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此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某乌丹路南段工行家属楼**单元**室楼房用原告的热源取暖。取暖面积86.25...(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