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治市某某(以下简称长某)与被上诉人刘*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城房管所签订有《长治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位于长治市长兴中路**号长治市直管公房一处,该房产所有权人某某管理局。因长治市人民医院住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建设,2011年3月22日,长治市住建局东城房管所向原告发放《某某医院口腔门诊楼搬迁证》,内容包括:“…三、安置方案:1、住户凭搬迁证进行回迁,并按搬迁证序号依次挑选单元和房号。2、住户回迁时,原拆迁公房面积(按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房改价,超面积部分实行城区安康工程售房价格。…”2011年4月1日,长治市人民医院与原告签订《搬迁协议》,内容包括:“1、甲方按照800元/月标准为乙方发放一年期房屋租赁补贴费。一年后,仍按此标准发放房屋租赁补贴费至安置房交钥匙后三个月。…”后原告进行了搬迁,案涉公房进行了拆除,原告多次找被告、长治市房管局、长治市人民医院...(本文书还有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