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王**、杨**、解*、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罗*、杨**、解*、王**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罗*、杨**、解*、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王**、杨**、解*、王**、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王**、杨**、解*、王**、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被告人王**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被告人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被...(本文书还有3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