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2年12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上诉人中国某有*********因与被上诉人卞**、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项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卞**、王*承担。事实与理由: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人体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伤残八到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卞**仅提供村委会证明,无法直接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该份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法院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可以对伤残赔偿金做出相应调整,可见伤残赔偿金就是对伤者伤残后影响收入做出的补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本文书还有3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