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某乙公司的合同相对方。第一,某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能反映某丙公司通过案外人卢*找到有资质的某甲公司作为总承包人,项目实际由某丙公司自行建设,并由卢*负责中间对接进行现场管理的事实,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收发信息人员均非某乙公司有关人员,记载的内容均为某丙公司、某甲公司以及卢*等人之间的内部协商内容。故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通过卢*找到有相关资质的某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某甲公司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但实际由某丙公司自行进行项目建设”这一情况知情。第二,某甲公司与卢*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当事人不包含某乙公司。某乙公司虽于《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签订前就已经认识卢*、刘*,但某乙公司明确表示其仅知道卢*为现场负责人,对卢*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知情。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