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邵**因诉唐山市某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2行终****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唐山某乙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29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
指令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具体理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因如下:一、关于二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土地的使用与邵**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土地仅仅是征用,征用后应当退还给邵**,但土地一直未退还给邵**,邵**仍然系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即邵**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唐山市某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影响邵**的合法权益因此,邵**与涉案土地的使用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土地仅仅是征用,而非征收,原因如下:(一)邵**签订的就是征用协议,而非征收协议(二)政府并没有任何征收土地的手续在一审法院唐山某乙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91行初****号行政裁定、(2024)冀0291行初****号裁定中提到的2011年5月13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第字13020**...(本文书还有5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