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某能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2025年7月31日作出的(2025)晋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长治中院(2025)晋0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本案移送太原仲裁委员会审理,或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以上诉人不是《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合同当事人为由,认定两份协议的约定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投资合作协议书》关于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不适用于上诉人,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是上诉人的两名股东山西某矿业公司和被上诉人关于投资组建上诉人的约定,其中两份协议明确了两名股东对上诉人的出资和垫资义务,以及上诉人成立后的还款义务。引发本案的根源正是股东对上诉人的出资和垫资,因此,被上诉人作为股东向上...(本文书还有2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