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资金占用利息应当自2016年12月6日起算。泰安劳务忠实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7月施工完毕并报送结算书,整体于2016年12月6日竣工验收。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作为利息计付时间,并按lpr的标准分段计息。2.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应将夏某等人转账的419万元认定为四川某的已付工程款、不应扣减管理费720698.97元、不应扣减税费100.8万元。方*一审中提交自制的《某公司支付明细表》,其中夏某转账470万元,是根据回忆制作,经调取相关银行回单,核实到实际金额为419万元,转账人分别为夏某、张*、杨*等人,...(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