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诉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11432元(其中车辆损失578460元、公估费329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8日9时10分许,原告兰*驾驶xxx号车辆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路口西侧,车辆前部撞到桥墩,造成兰*及车上乘坐人王*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兰*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xxx号小型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57846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7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4年7月13...(本文书还有3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