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承德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街道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某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承德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责令限期拆除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土地为公共用地。案涉土地虽登记在承德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但已用于集资建房,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小区建设完成之***小区内房屋的***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小区业主共有。***小区土地使***小区建成后即转变成业主专有部分和业主共有...(本文书还有5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