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临汾市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以下简称尧都区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12日,尧都区某某形成了2015年第36次《会议纪要》,会议第五项讨论“关于收回临汾市某公司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原则同意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关于收回临汾市某公司竞得的610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意见,议定:1.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补偿价格评估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有关程序,解除与临汾市某公司签订的《国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根据现行价格对该公司竞得的61095平方米国有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解除出让合同补偿该公司的依据。2.关于重新选址工作。由区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2018年12月21日,尧都区某某形成了2018年第27次《会议纪要》,会议第三项讨论“关于收回临汾市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补偿有关问题”,原则同意按照2015年第36次《会议纪要》精神,收...(本文书还有4581字未显示)